拾金不昧有感
Pubdate:2013-03-09 07:02:32 Categories: 日记 853 ViewsTags: 心情
最近微博上流传着一个拾到手机,反被诬为贼的故事。我把去年手机失而复得后写的感谢信贴到这里,传播一下正能量。
后来我拿着这封感谢信到拾我手机的人家里。拿了些吃的东西,送给她另一部我没用的手机。她很贫穷,租着一间小房子。这种情况下的拾金不昧就更难得了。
我也不是没有怀疑她的理由,她一直没接电话,但我更愿意相信她只是不会用我的电话而已,因为真想不给你就关机了嘛。我认为虽然防人之心不可无,但处事时我们大家都应该尽量把对方往好处想。坏孩子会被夸成好孩子,好孩子会被夸得更好。坏人也能被谢成好人,好人会被谢成更好的人。
从法律角度来讲,我觉得日本的关于遗失物的法律是非常好的。日本制定了单行的《遗失物法》,对拾得人的酬劳金作了具体规定。第4条规定:“(1)受物件返还者,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%,不多于物件价格20%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。但是,国库或其它公法人,不得请求酬劳金。(2)有第10条第2款的占有时,受物件返还人应分别将前款规定的酬劳金的1/2,给付于拾得人及占有人。”
如果拾到东西不交公的处罚可能是跟盗窃差不多。另外超过一定时间无人认领的物品,全额归拾得人所有。
一位美国教授曾在东京和纽约街头分别将手机和钱包故意丢弃,东京的失物返还率高于纽约。这位教授说,这并不代表日本人更“高尚”,而是因为奖罚分明的制度。好的法律可以培养人的美德。我们现在这方面的立法和执法都一塌糊涂。直接结果就是世风日下,前面那个被诬为贼的,下次拾到东西会怎么样呢?
子贡赎人的故事与此同理。附后:
鲁国之法,鲁人为人臣妾於诸侯,有能赎之者,取金于府。子贡赎鲁人于诸侯而让其金。孔子曰:“赐失之矣!夫圣人之举事,可以移风易俗,而教导可施于百姓,非独适己之行也。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多,取其金则无损于行,不取其金,则不复赎人矣。”
子路拯溺者,其人拜之以牛,子路受之,孔子喜,鲁人必多拯溺者。
感谢信
XX公司:
我于2012年12月22日晚上看电影时不慎把手机丢失到放映厅,被贵处保洁员杨祥芬拾到。我第二天早上才发现。抱着试试看的心理,8:30急忙到放映厅寻找。杨祥芬女士主动把手机还给了我。并且拒绝了我进行物质感谢的要求。
情节很简单,事情很平凡,人格很伟大。
当此危局,物欲横流,世风日下。老太太跌倒尚无人敢扶。杨女士能独善其身实为难能可贵。
我及家人一定向杨祥芬女士学习,我会寻找其他方式感谢杨女士,将爱心传递。
感谢杨姐,也同时感谢配合我们找失物的沈梅先等工作人员。也赞一下贵司的管理。我会是你们的忠实客户。
失主:
2012年12月2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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